尊敬的家长:
您好,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!
《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》已经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,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我市禁放区域内(禁放区域示意图附背面)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。
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,人口密度日益增加,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负面效应不断显现,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安全、宁静、绿色的生活环境,我们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请您和您的孩子自觉遵守禁放规定,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,和您的孩子心手相携,共建美好生活。
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!
祝您全家生活幸福、平安快乐!
太仓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我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(一)东至岳鹿公路及其向南延伸段,南至前进新路、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段、太仓与上海交界,西至吴塘河,北至339省道。
(二)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1.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;
2.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;
3.文物保护单位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儿童福利院、幼托机构、学校等;
4.加油(气)站等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,输气(油)管线、输(变)电及架空电力、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;
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(三)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中考、高考期间,全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附:
太仓市禁放区域示意图